《農田水利約束》是北宋熙寧二年(1069年)十一月由北宋政府頒布的有關農田水利政策的條例,又名《農田利害條約》。它是
王安石
變法的內容之一。條約的主要內容是:
一)凡能提出某處有應興建、擴建農田水利工程的人,核實後受獎,並交付州縣負責實施;各縣應上報境內荒田頃畝的所在地點和開墾辦法;
二)各縣要上報應修浚的水利工程,並作出預算及施工安排;
三)河流涉及幾個州縣的,各縣都要提出意見,報送主管官吏;
四)關係幾個州的大工程,要經中央批准;
五)私人墾田及興修水利可向官府貸款;
六)不按規定開修的要罰款;
七)各縣官吏興修水利見成效者,按功勞大小升賞,不勝任者要調動工作。
在王安石改革政策推動下,形成全國性興修水利高潮,「四方爭言農田水利。古陂廢堰悉務興復」。據歷史記載,從1070年到1076年間,各地興修農田水利工程共計一萬零七百九十三項,增加灌溉面積三千六百萬畝之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