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農田水利約束》是北宋熙寧二年(1069年)十一月由北宋政府頒布的有關農田水利政策的條例,又名《農田利害條約》。它是王安石變法的內容之一。條約的主要內容是:
   一)凡能提出某處有應興建、擴建農田水利工程的人,核實後受獎,並交付州縣負責實施;各縣應上報境內荒田頃畝的所在地點和開墾辦法;
   二)各縣要上報應修浚的水利工程,並作出預算及施工安排;
   三)河流涉及幾個州縣的,各縣都要提出意見,報送主管官吏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