戲曲雖受到社會各階層的歡迎,但以演戲為生的職業藝人在舊時代卻屬於「賤民」,被蔑稱為「戲子」、「戲花子」,地位在平民之下。雖然有些當紅的藝人,能夠出入相府豪們,成為達官貴人的座上客,然而在世人的眼中,他們的人格仍然是低下的,因為戲曲是供人娛樂的「玩意兒」,藝人就是為人取樂的。
  藝人在日常生活中亦受到歧視。元朝時對他們的服飾有所規定,如出門「不得戴笠子,穿金衣,服騎坐馬匹。」(《通制格條》元朝至元八年的禁令)此外,亦難與其他人家通婚:「樂人只教嫁樂人……若娶了樂人做媳婦呵,要了罪過……。」(《元典章•戶部•婚姻•樂人婚》)可見藝人在古代社會,處處遭人歧視。
  過去的藝人也得不到最基本文化教育,如元明清三代都明令禁止藝人的子弟參加科舉考試,很多地方的學館也不讓藝人子弟入學。總之,藝人們被剝奪了讀書識字的權利。
  看不起藝人並不僅僅是官宦階層,民間的百姓也同樣視演戲為最下賤的職業。普通人家如有人去做「戲子」,都會被認為是有辱祖宗,是不肖子孫。凡做「戲子」的人要被開除族籍,名字不能上族譜,死後不能葬入宗族墳地。因此,很多人從藝之後,隱姓埋名,幾十年不與家族來往,以免玷辱祖宗。
  長期的社會歧視,使藝人本身也以唱戲為恥,如被譽為京劇鼻祖的程長庚因家貧才從事唱戲的「賤業」,晚年的時候,他將一個兒子特意送到外地讀書,希望他能恢復家族的清白。梨園領袖都有如此觀念,其他人更可想而知了。

 
 
 
 
 
清代山西一地的「禁戲碑」
《戲劇圖冊•斬子》(取材於民間故事楊家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