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 
 



秦在統一之前,各國的土地制度很不一樣。統一之後,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「使黔首自實田」,即讓老百姓(黔首)如實申報自己的所佔有土地,也就是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,按畝納稅。

與此同時,秦始皇也將賦稅制度加以完善。新的賦稅分為田租、口賦和雜賦三種。田租是按土地徵糧,租率約為十分之一;口賦是按人頭徵錢,每人約繳120錢;雜賦一般是臨時性的徵調。這種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對封建地主有利,但也有利於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