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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始皇很重視法制建設。為了鞏固統一,保證國家的正常運作,他根據當時社會的實際情況,以原來秦國的法律為基礎,吸收六國法律中適用的成分,制定了更為嚴密的法律,並且要求臣民完全按照法律辦事。

湖北雲夢睡虎地發現的秦簡所記,秦代的法律共有四種形式:

  1. 法律條文,如《田律》、《倉律》、《關市律》、《軍爵律》等。這是秦律的主幹,具有最高效力。
  2. 解釋法律條文的文獻,如《法律答問》等。這是對律文的補充,與律文具有同等效力。
  3. 地方政府發佈的文告。這種文告在特定的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。
  4. 對審理案件準則和法律文書程式的規定。
這四種法律形式對後世都有較大的影響。